与综合布线组成有关的问题
来源:《综合布线系统实用技术手册》吴达金 编著-仅供学习参考更新时间:20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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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的规定,与系统组成有关的问题有以下几个,值得研究探讨。
(1)系统组成不等于设计部分
在国家标准关于系统设计的系统构成中规定“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宜按下列7个部分进行设计。”这7个部分为工作区、配线子系统、干线子系统、建筑群子系统、设备间、管理和进线间。显然,前面所述的6个设计部分就是沿袭国家标准(GB 50311—2000)及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的6个部分或6个子系统,只是因增加进线间,改变成为7个部分。因此,将系统组成的的6个部分改为工程设计的6个部分是不太适宜的。因为工程设计部分的划分范围可大可小,设计部分的数量可多可少,它是可变的,但系统构成是综合布线系统本身固有的。例如建筑群子系统在智能化建筑中一般是没有的,但在综合布线系统的基本结构中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在现行国家标准中的系统构成却列为设计部分,把它们等同,使人不易理解和执行困难。
(2)设计部分的数量不宜规定过死
众所周知,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的内容是随主体工程需要或其他客观因素而变化的,不会完全一致,虽然标准中用“宜”,但其数量是基本上固定不变的。应该说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的具体内容要根据主体工程的烈性、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便于设计来确定,其设计部分的数量应视需要可多可少,标准中不宜规定过死。
(3)规定内容矛盾和彼此脱节
国家标准GB 50311—2007对于系统设计构成对7个设计部分进行了具体规定(标准原文第7页),但是在该标准的同一个章节中却列入综合布线系统基本构成的图样,该图表示综合布线系统的基本构成是建筑群子系统、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统3部分,工作区布线不属于综合布线系统的。在同一个标准的同一个章节中出现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在条文说明中也未解释,显然彼此脱节,使执行者无所适从。
(4)标准内容应补充完善
从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的内容分析,有些方面的内容还嫌不足,例如智能化建筑中的明(暗)敷管路或槽道系统设计没有提及。应该说这部分内容极为重要,它与主体工程配合设计最多,且关系极为密切,如果忽视将会对工程建设造成很多后患和不良效果,建议应补充完善。
此外,随着通信(信息)事业的迅速发展,光纤光缆接入方式(如FTTB、FTTO等)应用数量日益增多,设置进线间显得更有必要,应加以叙述和规定为好。目前,国内多家通信(信息)业务经营者因互相竞争需要,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地下引入线路的条件;同时,各种智能化建筑均已具备设有地下室的客观环境。如果专门设置通信(信息)的进线间,既有利于室外地下通信(信息)缆线引入建筑物进行终端连接、安装配线设备和储存光缆盘长的余留,也可适合今后改、扩建和各种变化需要。当智能化建筑内不具备设置单独进线间(室)时,应采取其他相应的技术措施(如入口设施容量较小时可以安装在设备间)或与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等方案,为了保证安全、便于维护和管理,宜采取在同一室内分开设置和安装为佳,这些当面的内容应做必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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