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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布线系统的最大长度是指传输媒介传送信号的最远传输距离,它包括对称电缆或光纤光缆。
综合布线系统的最大长度分为全系统网络结构中的全程和各段缆线(即各个子系统)的最大长度。国家标准GB 60311—2007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 综合布线系统水平缆线与建筑物主干缆线与建筑物主干缆线及建筑群主干缆线之和所构成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 000m。
(2) 建筑物配线设备或建筑群线设备之间(FD与BD、FD与CD、BD与BD、BD与CD之间)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器件时,主干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3) 配线子系统各段缆线的长度应符合图2.15中的划分,并应符合下列各点:
①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
② 工作区设备缆线、电信间配线设备的跳线和设备缆线之和不应大于10m,如大于10m,水平缆线的长度(90m)应适当相应缩短。
③ 楼层配线设备(FD)的跳线、设备缆线及工作区设备缆线各自的长度不应大于5m。
综合布线系统在实际的网络应用中,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电缆和光缆,因此,在相应的网络中所能支持的传输距离是不相同的。例如在IEEE802.3an标准中,综合布线系统采用6类布线系统在10Gbit/s以太网中所支持的长度不应大于55m,而6A类和7类布线系统支持的长度仍可达到100m。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标准GB 50311—2007,现将相关标准对于综合布线系统在网络中的应用情况,在表2.12和表2.13中分别列出光纤光缆在100Mbit/s、1Gbit/s、10Gbit/s以太网中支持的传输距离,以便在工程设计中参考使用。
在国家标准GB 50311—2007中,列出了按照国际标准ISO/IEC118012002-09版中对水平缆线与主干缆线之和的长度的规定。为了使在工程设计时了解综合布线系统各部分缆线长度的关系要求,特依据TIA/EIA568.B.1标准列出图2.16和表2.14,供工程设计时参考应用。
现行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缆线的最大长度与我国通信行业标准《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第1部分:总规范》(YD/T926.1)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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