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缆线敷设的分类
综合布线系统缆线按敷设环境分类有在屋内敷的建筑物内和在屋外敷设的建筑物间两种。
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2007)中的内容是以屋内敷设缆线为主,屋外敷设缆线适当顾及,内容较为简略。因此下面只介绍屋内缆线敷设的要求。
2. 屋内缆线敷设的一般要求
(1) 综合布线系统各个子系统与建筑物缆线敷设通道的对应关系
1) 配线子系统对应于水平缆线通道(其中包含有各种房间内吊顶中或楼板或墙壁内的暗敷或明敷管路、槽道和桥架等专用支撑保护设施),通道也可指专用的空间。
2) 干线子系统对应于主干缆线通道例如有电信间之间的缆线通道,电信间与设备间之间、电信间及设备间与进线间之间的缆线通道。
3) 建筑群子系统对应于建筑物件缆线通道。
(2) 综合布线系统缆线敷设应满足的要求。
1) 缆线的型式、规格应与设计规定相符。
2) 缆线在各种环境中的敷设方式、布放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缆线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产生扭绞、打圈、接头等现象,缆线不应受到外力的挤压和损伤。
4) 缆线两端应贴有统一规定的标签,应标明缆线编号或用途,标签上文字符号书写应清晰、字体端正、内容正确。标签应选用不易损坏的材料制成。
5)缆线应适当留有余量,以适应终端连接、检查测试和需要变更(如拆除改动)。缆线预留的长度应按照电信间、设备间内设备布置、安装的机架数量以及在同一机架内或不同机架间进行终端连接、检查测试和变更需要的长度进行计算,估计缆线预留的长度。在一般情况下,对绞电缆预留长度:在工作区宜3~6cm,电信间宜为0.5~2m,设备间宜为3~5m;光缆布放路由宜盘留,预留长度宜为3~5m,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所需长度。
6) 缆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非屏蔽4对对绞(称)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4倍。
② 屏蔽4对对绞(称)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电缆外径的8倍。
③ 主干对绞(称)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10倍。
④ 2芯或4芯水平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25mm;其他芯数的水平光缆、主干光缆和室外光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光缆外径的10倍。
7) 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建筑物内缆线通道较为拥挤的部位,综合布线系统与智能化建筑内弱电系统各个子系统合用一个金属槽道布线缆线时,各个子系统的缆线线束间应用金属板隔开。在一般情况下,各个子系统的缆线应布放在各自的金属线槽中,金属线槽应可靠就近接地。各系统缆线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为此,在标准中有如下规定。
① 电源线、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割敷设,并应符合表2.32的规定。
② 综合布线系统与配电箱、变电室、电梯机房、空调机房之间的最小净距宜符合表2.33的规定。
③ 建筑物内电、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见表2.34.
④ 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宜单独敷设,与其他弱电系统各个子系统缆线之间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⑤ 对于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工程,综合布线喜用缆线与信号线、电力线、接地线的间距应符合相应的保密规定;对于具有安全保密要求的缆线,应采取独立的金属管或金属槽道敷设。
8) 具有屏蔽结构的电缆,其屏蔽层端到应保持完整良好的导通性,屏蔽层的全程不得有中断的现象。如屏蔽层不连续完整,会直接影响屏蔽层的效果,造成通信质量下降。
(3) 预埋暗管或槽道敷设缆线应符合的规定。
1) 暗敷管路和槽道时,为便于区别使用和有利于维护,在其两端宜用标志明确表示其类型、品种、编号或用途等内容。
2) 预埋槽道宜采用金属槽道,预埋或密封的槽道的截面利用率应为30%~50%。
3) 暗敷管路宜采用钢管或阻燃型聚录乙烯硬质管。布放大对数主干电缆及4芯以上光缆时,直线管道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曲管道应为40%~50%。暗管布放4对对绞电缆或4芯及以下光缆时,管道的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
在暗管中布放的电缆为屏蔽电缆(具有总屏蔽和线对屏蔽层)或扁平型缆线(可为2根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或2根屏蔽4对对绞电缆组合机其他类型的组合),主干电缆为25对及以上,主干光缆为12芯及以上时,宜采用管径利用率进行计算,选用合适规格的暗管。
在暗管中布放的对绞电缆采用非屏蔽或总屏蔽4对对绞电缆及4芯以下光缆时,为了保证线对扭绞状态不改变,避免缆线受到挤压,宜采用管径截面利用率公式进行计算,选用合适规格的暗管穿放缆线。
(4) 设置缆线槽道和桥架敷设缆线时,应符合的规定。
1) 在密封式槽道内布放的缆线应顺直,尽量不相互交叉重叠,在缆线进出槽道的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牢靠。
2) 缆线在桥架内垂直敷设时,在缆线的上端和每间隔1.5m处,应把缆线固定绑扎在桥架的支架上;当缆线为水平敷设时,在缆线的首端、尾端、转弯处或每间隔5~10m处进行绑扎,固定牢靠。
3)在水平、垂直桥架中敷设缆线时,应对缆线进行绑扎。对绞电缆、光缆及其他信号电缆应根据缆线的类别、数量、缆径、缆线芯数分束绑扎。绑扎间距不宜大于1.5m,间距应均匀,缆线不宜绑扎过紧或使缆线外护套受到挤压。
为了减少缆线间互相串扰,6类4对对绞(称)电缆可在槽道和桥架中顺直绑扎或随意布放。针对“+”字、“-”字等不同骨架结构的6类4 对对绞电缆,其布放要求是不同的,具体布放方式宜根据生产缆线的厂商要求确定。
4) 在建筑物内,光缆在桥架内敞开敷设时,应在绑扎固定段落处加装垫套,以缓冲振动等外力对缆线的影响。
5) 吊顶支撑柱代替槽道在吊顶内敷设缆线时,每根支撑柱所辖范围内的缆线可以不置密封式槽道进行布放,但应分束绑扎在支撑柱上,力求整齐美观,缆线应采用阻燃型,其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6) 综合布线系统建筑群子系统缆线的建筑方式如采用架空、管道、直埋、墙壁及暗管敷设电、光缆等的敷设方式时,其施工技术、与各种设施之间的间距等,应按国家现行通信行业标准《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T 5138—2005)中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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