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在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中,应符合以下原则,这些原则要求应切实实施,不得违背。
(1) 综合布线系统设施和管线的建设,应纳入所在地的智能化建筑或智能化小区相应的建设规划设计之中。在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近、远期用户需求进行设计,并应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确保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 “综合布线系统应与智能化建筑或智能化小区内的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统筹规划,相互协调,彼此配合,并按照各系统信息的传输要求各自优化设计”。
(3) 综合布线系统作为智能化建筑或智能化小区中的公用通信配套设施,同时也是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公共共享的资源。因此,在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中,要求充分兼顾各方利益,力求“满足为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业务的需要”,真正充分利用好有限的资源。
(4)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和布线部件,应选用经过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采用的设备和布线部件,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应在工程中使用,以免造成后患。
(5) “在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设计中,除应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本身和相关标准中的规定内容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尤其是有关通信(信息)工程领域中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和协会标准必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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